避難層出入口
基本設置規定
■單一方向避難通路,開向道路或1.5公尺寬之避難通路。
■開向屋外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.2公尺(住宅除外)。
須兩不同方向出入口者
■適用類型:6層以上(集合住宅除外);
A(公共集會類)、B(商業類)、D(休閒文教類)、E(宗教殯葬類)、F(衛生福利更生類)、G(辦公服務類)、H1(宿舍安養)等各類組,其樓地板面積500m2以上者
■設置規定:兩處以上不同方向出入口(除其直通樓梯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通路者外:未經由其他空間);
至少一處「直接通向」道路,其他各處開向1.5公尺之避難通路。
出入口寬度加強規定
■適用類型A1(集會表演)、B1(娛樂場所)、B2(商場百貨)、D1(休閒健身)、D2(文教設施)
■計算公式決定總寬度,每處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。
導讀要領
■梯間(自直通樓梯往直上或直下層之第一階位置)→室內通路(沒有規範寬度、空間名稱(但將來全面無障礙時便有1.2公尺寬之規定))→出入口(開口部)→室外通路(1.5M寬避難通路,沒有規範空間名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