緊急昇降機


■適用類型:高度超過10層之建築物至少設置一座

■超過10層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(FA),每達3000m2增設一座:

    FA<3000m2,一座

    3000m2≦FA<6000m2,兩座

    6000m2≦FA<9000m2,三座

    以此類推。

機間四周應為1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,並附設排煙設備,

    即形成所謂之「排煙室」。

進出機間(排煙室)之出入口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,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;

    應為1/0.5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(與特別安全梯之「進出陽台或排煙室之出入口應為1/0.5小時防火門」同理)。

■「避難層自 昇降機口或昇降機間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」 不得大於30公尺,並應臨接寬4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