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火區劃
平面區劃
■適用類型:防火構造建築物每1500m2,備有自動滅火設備部分者,得減半計算;
非防火主要構造不燃材料造者每1000m2,木造者每500m2。
以1小時防火性能及阻熱性之牆壁或防火設備,區劃於室內隔牆位置;
與外牆交接處突出翼牆50cm,或採交接外牆90cm(木造者3.6公尺)。
★免區劃:觀眾席部分,指A1(集會表演)、D2(文教設施)使用類組者;
生產線部分,指C(工業倉儲類)使用類組者;
教室部分,指D3(國小校舍)、D4(校舍)使用類組者;
體育館(屬A1)、零售市場(屬B2)、停車空間。
以1小時防火性能及阻熱性之牆壁或防火設備,於室內自成一個區劃,免再以每1500m2或1000m2作區劃。
垂直區劃
■適用類型: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挑空部分、電扶梯間、安全梯之樓梯間、昇降機間、管道間;
以1小時防火性能之牆壁或防火設備區劃,管道間設有維修門者該維修門同。
★免區劃:自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,或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之樓地板面積1500m2以下者之「挑空」。
94.7.25第09400837582號函:
挑空區劃範圍內之「樓梯」、「電扶梯」、「昇降機間」、「管道間」等免「垂直區劃」。
建築物內之「挑空部分」、「電扶梯」、「樓梯」、「昇降機間」、「管道間」等、貫通得為平面免區劃之所列用途者,免「垂直區劃」。
但應為「安全梯」構造時,或超出至「挑空區劃範圍外」及「所列用途外」者,仍應「垂直區劃」。
浮動區劃
■適用類型:建築物自11層以上部分,依內部裝修材料之耐燃性等級,可有不同強度之最大區劃面積。
■非耐燃材料者,每100m2區劃(H2(住宅)時,可增為200m2)
耐燃一級者(指1.2公尺以上牆面、天花板),每200m2區劃(H2(住宅)時,可增為400m2)
耐燃一級者(包括底材),每500m2區劃
■備有自動滅火設備部分者,得減半計算(消防設置標準,11層以上100m2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),即:
非耐燃材料者,每200m2區劃(H2(住宅)時,可增為400m2)
耐燃一級者(指1.2公尺以上牆面、天花板),每400m2區劃(H2(住宅)時,可增為800m2)
耐燃一級者(包括底材),每1000m2區劃
■雖符合「防火區劃」之檢討,仍應配合檢討「內部裝修材料」、「免設排煙設備」
防火構造物之外牆
■一律採用半小時防火時效,但「防火區劃牆交接外牆」處仍應符合1小時防火時效。
非防火構造物之外牆屋頂覆蓋材
■距地界線一律1.5公尺以上(距他幢外牆面一律3.0公尺以下);
距地界不足3.0公尺者(距他幢外牆面不足6.0公尺者),半小時防火時效覆蓋材或防火門窗;
距地界不足6.0公尺者(距他幢外牆面不足12.0公尺者),不燃材料覆蓋材或防火門窗;
距地界6.0公尺以上者(距他幢外牆面12.0公尺以上者),可為木造。
貫穿或嵌裝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
■貫穿者:與其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符合一小時防火時效。
■嵌裝者:不破壞原牆壁防火時效性能。(1小時RC壁7公分,2小時RC壁10公分)
廣義分間牆
■1小時防火時效之連棟式或集合住宅分戶牆。
■不含門窗部分之不燃材料分間牆,適用於A(公共集會類)、B1(娛樂場所)、B2(商場百貨)、B4(旅館)、D(休閒文教)、
F1(醫療照護)、H1(宿舍安養)、300m2以上之B3(餐飲場所)、政府機關建築物。
■B3(餐飲場所)之廚房,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,不燃材料內部裝修。
■含門窗部分之不燃材料分間牆,適用於「無窗戶居室」。
■其他須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,不燃材料內部裝修之建築物或居室:
▲配合 「免設排煙設備」相關規定者。(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)
▲配合 「防火區劃」相關規定者。
▲配合 「內部裝修材料」相關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