樓梯
步行距離的定義
■自避難層以外各樓層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距離謂之。
■適用類型:A(公共集會類)、B1(娛樂場所)、B2(百貨商場)、B3(餐飲常所)、D1(健身休閒)、
C(工業倉儲類)、
其他類組、
15層以上樓層、
集合住宅複層式構造、
非防火構造建築物
■A、B1、B2、B3、D1:30公尺
■C:70公尺
■其他:50公尺
■15層以上樓層:減為20公尺,40公尺
■集合住宅複層式構造:40公尺
■非防火構造建築物:減為30公尺
■「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」同上
至少兩座直通樓梯設置(兩獨立避難設施)
■步行距離檢討時應擇任兩座梯檢討。並包括應一座或兩座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該直通樓梯。
■樓面居室任一點至兩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長度,應小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之1/2。
■適用類型:8層以上之樓層、
A1(集會表演)、
F1(醫療照護)病房100m2以上、
H1(宿舍安養)B4(旅館)H2(僅集合住宅)240m2、
其他類組避難層直上層400m2,其他任一層240m2
須 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者
■通達3層以上5層以下各樓層,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一座改為安全梯。
★排除條款:D3(國小校舍)、D4(校舍)、H2之住宅集合住宅農舍;
獨棟或連棟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,其他使用用途位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(位於地上二層者限於D5(補教托育)、G2(辦公場所)、G3(店鋪診所)使用且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者)者。
■通達6層以上14層以下各樓層,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。
■通達15層以上各樓層,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改為特別安全梯。
■通達地下2層各樓層,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。
■通達地下3層各樓層,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改為特別安全梯。
■A1(集會表演)、B1(娛樂場所)、B2(百貨商場)者,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,其中至少一座改為特別安全梯。
但樓層位於5層以上時,均應改為特別安全梯,且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台。
安全梯設置標準
■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,出入口1小時防火時效(0.5小時阻熱性)防火門,門寬90公分以上。
■外牆者依防火構造規定。
■天花板及牆面耐燃1級內部裝修材料。
■於各樓層至少一處,僅設一處出入口,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。
戶外安全梯設置標準
■對外開口面積2m2以上。
■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,出入口1小時防火時效(0.5小時阻熱性)防火門,門寬90公分以上。
但以「室外走廊」連接安全梯者,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。
特別安全梯設置標準
■定義:自室內經由陽台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「安全梯」,即「陽台」具有與「排煙室」相同之排煙功能。
其中「排煙室」者,應附設排煙設備。
■進出陽台或排煙室之出入口應為1/0.5小時防火門。
■面積:其樓梯間與陽台或排煙室之面積,應達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3%;
A1(集會表演)、B1(娛樂場所)、B2(百貨商場)、B3(餐飲場所)、D1(健身休閒)、D2(文教設施)者,5%。
■兩座以上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陽台或排煙室。(兩獨立避難設施)
採光對策
■設於梯間鄰室外之外牆:向外窗戶或開口,與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。
■設於梯間與陽台或排煙室間之隔牆:固定窗,與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。
■戶外安全梯者: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不得小於2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