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使用執照


變更使用行為(動詞)

■使用類組變更。

■內部牆面裝修。


不屬變更使用定義,或不在此限者

雖屬下列使用變更行為:

    一、使用類組變更(甲型)

    二、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時(建造行為以外之主要構造、防火區劃、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停車空間與其他)(乙型)

    但符合「免辦理變更使用辦法」規定者。

■涉及建造行為者,應併案辦理「建造執照」;適用「免辦理變更使用辦法」者,仍應依該辦法辦理。


審核項目與內容

一律檢討「土管要點之容許使用項目」、「停車空間」、「無障礙」。
■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,再檢討「內部裝修材料、分間牆構造、防火避難
設施、防火區劃、主要構造&綠建材」。

■涉及使用類組變更(甲型)者:按原則表,技則(部分)檢討,得適用主從關係表。與「室內裝修檢討內容」重複者免再檢討。

■涉及使用類組變更(乙型)者:按變更類型,技則(不特定)檢討。與「室內裝修檢討內容」 重複者免再檢討。


使用變更審查四部曲

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

附表二、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附表三、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附表四、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附表五、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

101.4.6臺南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

無障礙(替代改善)

「臺南市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案違章建築處理原則(草案)」說明會對外開會之紀錄摘要-徐敏斯(8.23)